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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学籍管理新规定今天出台
发布时间:2005-07-04 信息来源:城院宣传办
城市学院的学生在校期间应该有怎样的表现?能依法享受和履行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才能顺利获得本科毕业文凭和浙江大学学士学位?今天公布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给出了详尽的答案。

城市学院是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本科院校。学院办学6年来,始终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把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作为学院的立足之本。目前,学院培养的三届本科毕业生,以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而广受欢迎。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学生的成长和成才离不开教育,也有赖于良好的管理。城市学院依据教育部和浙江大学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学院的具体情况,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新的“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管理细则”有十二章69条,它的出台使城市学院在校生、学生家长和学院三方有了学籍管理的检查监督依据和自我约束的标准。

良好的道德修养是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关键因素。“管理细则”要求,城市学院的在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关于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管理细则”作出了七项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指导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明;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管理细则”同时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的5项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按照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学生和家长普遍关心的浙江大学学士学位问题,“管理细则”规定:城市学院学生完成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院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浙江大学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者,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初审委员会提名,经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浙江大学学士学位。

“管理细则”同时规定,按照浙江大学的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浙江大学学士学位:结业者和肄业者;或学习期间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或非计算机专业学生未通过浙江省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者(专升本、艺术类、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学生不执行该款);或非英语专业(艺术专业除外)本科学生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者,艺术设计专业本科学生未通过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统考者;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学生未通过浙江大学学位课程考试者;或英语专业本科学生未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统考者;或日语专业本科学生未通过高校日语专业四级者。

据了解,新公布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将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2、2003、2004级学生按原规定执行,如原规定中出现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冲突的,则按本细则相应规定执行。 (欣闻)

附件: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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