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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
发布时间:2005-04-12 信息来源:城院宣传办
由学院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前成立,《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出台。自此,城市学院学生的如果不服从学院的违纪处分决定,可以上诉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规定要求重新复审仲裁。

“暂行规定”指出,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处分的学生如对学院的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在接到受处分学生申诉后1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申诉人。“暂行规定”强调,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学院处理决定所适用的规定或程序错误;二、学院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三、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学院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四、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在学生违纪处分中有徇私枉法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据了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主要有维持原处理决定和改变原处理决定两种。建议改变处分决定时,要将改变处分决定的原因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核查。经核查并由学院领导批准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决定通知申诉人,此结果为学院对违纪学生处理的最终决定。城市学院党委书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邹晓东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立,给学生多了一个讨“说法”的渠道,使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公平,有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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