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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F250300010008征召2025年度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0 信息来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 浏览量:

为提高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参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浙大城市学院征召2025年度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浙大城市学院征召2025年度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代理机构

二、采购组织类型:非政府采购(分散自行组织)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采购项目概况(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等):

项目内容

项目基本概况

入围家数

服务期

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标代理

采购项目包括分散采购委托代理项目、部分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项目等政府采购业务以及部分非政府采购项目,具体详见第二章 招标需求

3家

1年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已列入省级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时间:/至2025年3月27日(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网络报名

本项目采用非现场报名,要求报名单位将相关报名文件资料扫描,以pdf文件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记名方式报名,报名邮箱:lilei@hzcu.edu.cn。未以记名方式登记、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联系李老师,联系电话:0571-88283637,手机:18958091928。

报名时必须提供电子版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五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以上均须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手机号。

(3)招标文件售价:免费

七、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5年4月10日9 点30 分。

(2)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48号浙大城市学院北校区行政楼202室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代表非必须到开标现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可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建议选择顺丰或EMS,类似顺丰同城等请谨慎选用),投标人须考虑物流等相关因素,合理计划邮寄时间,尽量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内送到指定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将被视为“逾期送达”。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密封包装完好,因邮寄过程的密封破损造成不符合开标要求的,本采购人概不负责。建议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后邮寄时再进行外包装。投标人应对邮寄快递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密封性负责。请按以下格式邮寄:

收件单位(必填):浙大城市学院采购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48号浙大城市学院北校区行政楼202室(邮编:310015);收件人:李老师;手机:18958091928。

寄件单位(必填):投标人公司全称;地址:xxx(邮编:xxx);寄件人:公司报名人;电话:报名人手机。

寄出后请将快递单号、项目名称、公司名称、联系方式及等相关信息发送至指定邮箱:lilei@hzcu.edu.cn,以便查收。

(3)投标人代表不在开标现场的, 取消投标人在开标现场的书面签名确认等有关操作要求; 评审现场如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等,均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lilei@hzcu.edu.cn)向投标人发送澄清、说明等通知, 并要求在收到通知后半小时内以邮件形式作出澄清、说明等,开标当天请各投标单位授权代表保持报名手机号的短信、电话的在线畅通,如因无法及时联系导致投标单位不能顺利参与,其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十、质疑和投诉: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受理电话:0571-88285592,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对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571-88283829。

 

                                       浙大城市学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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