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及管理(修订)办法日前出台(详见附件)。根据规定,当学年城市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同时具备基本条件者,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
目前,城市学院设有三类奖学金:一是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二是学院设立的奖学金,包括道德风尚优秀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创新创业类奖学金、优秀团队奖、对外交流奖学金、新生精英奖学金等,简称“院设奖学金”。三是境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城市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简称“外设奖学金”。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牢固掌握专业基本理论和技能,学院在“院设奖学金”中设立“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该项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为:学业优秀一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奖励金额为1500元;学业优秀二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7%,奖励金额为1000元;学业优秀三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5%,奖励金额为600元。
对具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创业计划竞赛等创业活动,在创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个人或团体,学院将给予重奖,奖励金额总计为100000元/年。
附件: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2008年7月修订)
为鼓励本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和个性健康发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
(一)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院设立的奖学金,包括道德风尚优秀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创新创业类奖学金、优秀团队奖、对外交流奖学金、新生精英奖学金等,简称院设奖学金。
(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院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简称外设奖学金。
二、各类个人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是当学年城市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积极上进,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内所获得学分不少于规定的学分(学分的规定参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浙大城院发教〔2006〕59号));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思想品德评价排序为小班(或专业、系)前70%;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等级。
(二)凡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2.无故拖欠学费的;
3.宿舍内表现测评不合格的。
三、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
(一)国家设立的奖学金
具体评选条件依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试行)》。
(二)学院设立的奖学金
1.道德风尚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思想品德高尚,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学生,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奖励金额为500元。具体条件如下:
(1)思想品德评价排序为小班(或专业、系)前25%;
(2)在学校内外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的表现,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或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在集体中起到表率作用的。
2.学业优秀奖学金
学业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依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浙大城院发教〔2007〕62号)第十九条规定评定。学业成绩优秀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为:
学业优秀一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奖励金额为1500元;
学业优秀二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7%,奖励金额为1000元;
学业优秀三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5%,奖励金额为600元。
3.创新创业类奖学金
创新创业类奖学金分为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实践教育优秀奖学金、学科竞赛优秀奖学金、学术研究优秀奖学金、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创业奖学金七项,用于奖励在创新创业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各种奖学金的具体条件、金额和比例分别如下:
(1)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成绩,任期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干部。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为:
①在分院各学生组织中担任干部的学生(由分院分团委确认)中评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400元。
②在院级学生组织和院级实践基地中担任干部的学生(由院团委确认)中评定,比例为院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400元。
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学生,只能评选其中一项。
(2)实践教育优秀奖学金
①奖励在短学期实践教育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得优秀成绩者,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400元。
②奖励在院级实践基地工作中表现积极,并取得优秀成绩者,比例为实践基地中学生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400元。
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学生,只能评选其中一项。
(3)学科竞赛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挑战杯”、学科竞赛(指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各项大学生学科竞赛,其它竞赛需经学院学生发展指导部和教务部认定)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分一等、二等两个等级,根据获奖证书认定。获奖个人获得奖励的金额和具体条件分别如下:
①一等奖奖励金额800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获国际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含浙江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
获“挑战杯”及其他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含浙江大学)一等奖;
在国家级大学生辩论赛中获奖。
②二等奖奖励金额600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获省级(含浙江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二、三等奖;
作品入选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或在省级(含浙江大学)相关竞赛中获三等以上奖;
在省级大学生辩论赛中获奖;
在市级学科竞赛中获奖;
在学院级学科性竞赛中获一等奖;
团体参加竞赛的,以团体名义参评学科竞赛优秀奖学金。
符合获奖条件的团体,奖励金额如下: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
(4)学术研究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分一等、二等两个等级。
①一等奖奖励金额800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所写论文(第一作者)被SCI、EI、ISTP、SSCI、ISSHP、AHCI收录或在国际权威学术刊物或国内核心学术刊物A类(刊物级别由学生发展指导部认定,下同)上发表,并注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院名;
②二等奖奖励金额600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所写论文(第二作者,论文的第一作者是本院老师)被SCI、EI、ISTP、SSCI、ISSHP、AHCI收录或在国际权威学术刊物或国内核心学术刊物A类上发表,并注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院名;
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在国内B类及B类以下刊物上发表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并注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院名。
(5)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分为一等、二等共两个等级。
①一等奖奖励金额800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第一专利人申请到国家发明专利;
作为第一专利人申请到国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科技创新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二等奖;
②二等奖奖励金额600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科技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或市级一、二、三等奖;
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和科研训练活动,成果经评审获得较高评价。
(6)文体优秀奖学金
①奖励在组织开展文艺、体育活动中起积极带头作用,表现优秀的学生,评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2%,奖励金额为200元。
②奖励代表学院参加各项市级以上比赛获得荣誉的学生。分为一等、二等共两个等级,等级评定参照“学科竞赛优秀奖学金”,根据获奖证书认定。一等奖励金额为5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300元。
(7)创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和支持具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创业计划竞赛等创业活动,在创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个人或团体。由学生发展指导部组织审核,奖励金额总计为100000元/年。
4.优秀团队奖
用于奖励积极参与各类以团队形式开展的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拼搏奉献精神,由学院学生发展指导部审核,奖励金额300元(其中文明寝室50元),奖励金额总计为30000元(包括短学期实践教育优秀团队奖励、十佳社团奖励、先进班级奖励、文明寝室奖励等)。
5.对外交流奖学金
用于鼓励和支持优秀学生积极参与对外交流活动,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进而培养学生的国际竞争能力。获优秀学生(三好学生)荣誉者可优先考虑,由学生发展指导部组织审核,奖励金额总计为300000元/年。
6.新生精英奖学金
用于奖励高考录取成绩前15名(文理科按比例分配)的本科新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新生精英奖学金在每年新生入校时评选。
(三)外设奖学金
外设奖学金原则上在获得优秀学生(三好学生)和学业优秀奖学金的学生中评定。外设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而定。
四、评选办法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领导,学生发展指导部作为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全院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分院的评奖工作由分院学生奖励评审组负责。
(一)奖学金采取即时奖励和学年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学年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九、十月份结合学生学年小结进行。
(二)奖学金的评定要体现学院的育人理念和激励先进的效果。班级层面由各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负责评审选拔,突出评选过程;分院层面在初评名单上报学生发展指导部以前应在分院范围公示,充分听取师生意见。
(三)申请破格评选奖学金的学生,在申报材料中注明“破格申请”。经相应部门审核,由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和解释。
(四)通过院级学生组织等评定的奖学金,金额指标单列,不占分院比例。初评结果先经院团委审核后,再送至学生所属分院,由分院统一上报学生发展指导部。
(五)“博学计划班”学生奖学金评选按《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博学计划班”教育教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大城院发教〔2006〕56号文件)执行。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学生名单,由学院发文公布,召开颁奖大会,予以表彰。学院发给奖学金、荣誉证书,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各类奖学金以打卡或现金的形式发放。
(三)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应得奖学金。
六、其他
(一)本办法中所谓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二)本办法自2008级本科生开始实施,2007级前本科学生仍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及管理办法》(浙大城院发学〔2007〕41号)文件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