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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方案日前出台
发布时间:2006-08-31 信息来源:城院新闻中心
    城市学院新修订的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日前出台。修订后的管理细则在考勤纪律、课程考核、课程修读、退学及学位管理等方面均做出相应调整,适应了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和城市学院现阶段教学规律,进一步体现了教育教学管理的人性化。
 
    新细则对请假制度进行了责任细分,明确了学生合理事假的程序。学生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各分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批,一个月以上由分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务部审批备案。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为促进学院学风建设,并尊重不同课程的教学规律,在课程考核方面,细则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比例及评分原则根据课程性质由任课教师确定,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平时成绩比例,以强化教学过程考核。另外,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也由原来的平均学分绩点方法改为课程加权平均分方法,具体计算方法在《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解释。 

    在学习进程的安排上,新细则将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由原来的不低于12学分改为不低于15学分(已获学分与毕业规定最低应修学分之差小于40学分者除外),最高不得超过30学分(新生入学第1学期不得超过28学分)。在课程重修方面,首次修读的必修理论课程,如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学院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或放弃补考机会者,必须重修,并可多次重修。 

    原来采用的试读制在新细则中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退学警示期。学生出现一学期中取得的全部所选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时(学期初已获学分与毕业规定最低应修学分之差小于40学分者除外,博学计划班学生除外),应予退学。学生在退学之前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转入退学警示期。退学警示期以一学期为单位,退学警示机会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学生进入退学警示期后一般应降级学习(入学第一学期除外)。 

    在学位授予条件上,新细则在外语资格方面做了修改,规定非英语专业(艺术专业除外)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400分者,以及日语专业本科学生高校日语专业四级和日语水平考试二级均未通过者,不授予浙江大学学士学位。 

    据了解,新细则将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3级学生有关退学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内容则按原《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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