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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文明管理新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05-08-12 信息来源:城院宣传办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一年级学生一律不得带计算机进寝室”“不得私拉网线、电话线,私调水电表”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今天出台了新的《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对在校学生居住公寓的相关事宜作出了详细的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新《条例》认为,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对于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素质,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对学生入住和退宿、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公共环境及秩序作出了规定,并对学生使用公用设施、水电、大功率电器、电话、计算机等列出了相应的管理细则。

新生大都自备个人电脑,新《条例》规定,一年级学生一律不得带计算机进寝室,二年级以上学生因学习需要可以带计算机进寝室。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新《条例》提出,使用计算机时,不要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和看黄色影片。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新《条例》指出,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学生在校外的住宿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校外住宿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同时要求申请者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且德育分为良好(含良好)以上。新《条例》重申,除住自己家里外,女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另找房住宿。要求在校外住宿者,须本人申请,说明原因,并经学生家长、班主任、所在分院(直属系)同意方可允许。申请校外住宿者,学院将取消其原在校内公寓住宿床位。新《条例》明确指出,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加强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凡因校外住宿而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管理是手段,自觉才是目的。城市学院公寓管理部门将开展学生公寓“免检寝室”评选活动,把“寝室成员团结向上、勤奋学习、遵纪守法,寝室卫生整洁”作为考评依据,优胜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以调动学生参与寝室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让他们通过“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与学院共同创建与维护规范、整洁、优雅的校园学习生活环境。

据了解,新《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制订的《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欣闻)

附件: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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