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院国合〔2022〕1号
关于印发《浙大城市学院2022—2023学年
国际学生招生简章》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大城市学院2022—2023学年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大城市学院
2022年7月8日
浙大城市学院2022—2023学年国际学生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学生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国际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强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的指导意见(2022修订版)的通知》(浙高留分会〔2022〕0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国际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简章》)。
第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开展国际学生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国际学生招生工作按照学校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是“自愿申请、简章公开、程序依法、严格审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大城市学院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名称:浙大城市学院
第六条 学校简介:浙大城市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大学支持办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其前身为创建于1999年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学校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胜地杭州,毗邻京杭大运河。校园占地1000余亩,校舍面积51万余平方米。设有计算机与计算科学学院等12个学院和浙大城市学院怀卡托大学联合学院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院)。学校现有29个普通类本科专业(类)和1个艺术类本科专业类招生,涵盖经、法、文、历史、理、工、医、管、艺术等九大学科门类。现有全日制本科生11100余名,与浙江大学等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290余名。学校建有一支由院士领衔,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教师为骨干的学缘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计有教职员工1000余名,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者比例近50%。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新西兰怀卡托大学共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个,与美国、日本、新加坡、英国、法国、德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近70所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自2002年开始接收留学生以来,累计已有来自美国、澳大利亚、法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200余名国际学生来学校交流学习。2017年,学校获教育部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资质。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招生与教育工作专班,由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指导开展招生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八条学校面向全球招收国际学生。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校纪校规,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国际学生留学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申请材料转交给相关专业学院进行专业审核。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相关专业学院审核意见,报国际学生招生与教育工作专班讨论审批后确定正式录取名单。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正式录取的国际学生发放、邮寄《浙大城市学院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2022年国际学生本科招生专业
(一)汉语授课本科专业:
土木工程、行政管理、建筑学、汉语言文学
(二)英语授课本科专业:
金融学、会展经济与管理、工业设计、旅游管理
第六章 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条件
(一)综合要求
1.年龄18周岁以上,身心健康(无传染病和影响正常学习的身体或精神疾患)、品行端正的非中国籍公民。
2.持有外国有效护照,已高中毕业(申请时尚未毕业者须提供预毕业证明)。
3.有经济担保或经济证明。
4.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犯罪记录。
(二)国籍要求
1.中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国际学生申请人,须于2018年4月30日前取得外国国籍,且从2018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2.申请人在外国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出生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申请人父母(中国公民方)须在申请人出生前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且申请人须从2018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海关签章为准)。
(三)语言要求
1.申请汉语授课专业的国际学生学历生须持HSK4级证书(180分以上)或相关满足学校申请留学条件要求的有效证明。
2.申请英语授课专业的国际学生学历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测试,持有新托福60分及以上或雅思5.5分及以上或其他相等水平标准化考试成绩单的学生可免测试。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申请者需通过浙大城市学院国际学生管理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的扫描件:
(一)所在国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信、函);
(二)经济担保函或父母(含监护人)最近六个月内的银行流水单;
(三)留学申请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表、护照、成绩单、高中毕业证或公证件电子扫描件;
(四)汉语水平考试等级证书(须满足第十二条要求);
(五)母语为非英语的学生提供新托福考试或雅思考试成绩单(须满足第十二条要求);
(六)一张护照照片尺寸大小的、近期三个月内的个人电子照片;
(七)学校可能要求申请者补正、提交的相关证明或证书等材料。
如申请者曾经来华或在华,还需提交最近一次出入境签证页和有海关“关签”页扫描件。
如申请者曾在中国其它高校就读过“一年制汉语进修生课程或相关汉语课程”,申请时必须先行提交曾就读院校开具的正规成绩单、出勤率(到课率)证明、在读证明和结业证书原件扫描件。
第十四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者应于2022年8月15日前登录浙大城市学院国际学生管理系统,报名网址为:https://zucc.at0086.cn/student
(二)点击注册并用本人邮箱创建个人账户。
(三)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
(四)保存并提交申请。
(五)等待审核结果(请及时查看站内信,录取工作一般为10—15个工作日。)
(六)学校通过系统发放电子版《录取通知书》,并邮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国际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来华留学签证。
(七)国际学生获得签证后,需及时预订国际机票,提前将航班信息及时报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七章 费用缴纳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缴费制度。学校公开浙江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国际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一次性收取报名费。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学生书本费等自理。所有入住学校公寓的国际学生水电费自理。无故欠费、恶意欠费者将按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惩处。
报名费、学费、保险费标准如下:
(一)报名费
400元人民币(网上报名时缴纳,报名费不予退回)
(二)学费
18000元人民币/年(按学年收费,不含教材费)
以上学费标准若有调整,最终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三)保险费
800元人民币/年
(四)支付方式:银行汇款(具体详见第二十一条)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所有国际学生必须按规定准时、自费购买保险。学校有权对未按规定购买保险者做出不予学籍注册的决定,并限期离境。
第八章 奖学金申请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浙大城市学院国际学生新生奖学金以鼓励和吸引优秀国际学生留学城院。此外,学生就读期间也可申请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杭州市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和浙大城市学院优秀学历生奖学金。
第九章 报到、体检
第十八条 被学校录取的国际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报到、注册(含电子注册)并办理相关入学(学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报告、请假。未请假或逾期报到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学籍)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体检制度。被学校录取的国际学生报到后必须按学校规定准时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手续、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诸项体检,体检费自理。学校有权对体检不合格者和不宜留学者做出不予学籍注册的决定,并限期离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招生信息公开
英文网址:http://english.zucc.edu.cn/
咨询电话:0086571-88018966
电子邮件:admission@zucc.edu.cn
通信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湖州街51号浙大城市学院北校区行政楼608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邮政编码:310015
第二十一条学校银行账号
(一)国内汇款:
开户名称:浙大城市学院
学校账号:120202230990068081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
开户行行号:102331002237
(二)国际汇款:(以人民币形式)
Beneficiary’s Name: Zhejiang University City College
Beneficiary’s Account No: 1202022309900680817
Receiving Bank: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Zhejiang Provincial Branch
Add: No.51, Huzhou Street, Hangzhou, 310018, P. R. China
Tel: 0086571-88018796
Swift BIC: ICBKCNBJZJP
Bank Add: No.4 Huancheng North Road,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China
第二十二条本简章按学年进行必要的修订。若有与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简章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印发
校对:乔怡